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鸵鸟式*教育是*侵的温床

思琪用面包涂奶油的口气对妈妈说:我们的家教好像什么都有,就是没有*教育。妈妈诧异地看着她,回答:什么*教育?*教育是给那些需要*的

“思琪用面包涂奶油的口气对妈妈说:我们的家教好像什么都有,就是没有*教育。妈妈诧异地看着她,回答:什么*教育?*教育是给那些需要*的人。所谓教育不就是这样吗?思琪一时间明白了,在这个故事中父母将永远缺席,他们旷课了,却自以为是还没开学。”这是节录自《房思琪的初恋乐园》令人心痛的一个段落。*教育真的只是给那些需要*的人吗?

无能力辨识危险*

前阵子媒体直指7岁女童遭*侵案,法官“竟”认定“合意”(未违反意愿)而轻判,舆论譁然。然依最高法院99年第7次刑事庭会议决议,对于未满7岁之人为* & jiao,应论以“加重强制* & jiao罪”,这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;但被害人若是7岁以上、14岁未满,就要进一步探究*行为是否为“非合意”,如“非合意”,才论以“加重强制* & jiao罪”之重罪;如为合意,则论以《刑法》第227条第1项“对于未满14岁之人* & jiao罪”(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)。这就是为何在已经7岁的女童*侵案里,“合意”与否常成为法庭上攻防的重点。然不论“合意”、“非合意”或“违反意愿”,说来荒谬,7岁儿童是否真有对于*行为表达意愿的能力?容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是:当我们的7岁儿童不知道何谓“*”时,在危险(*)发生当下他╱她也无能力去辨识“那就是危险(*)”,当然也就无从向对方表达“不要”的意愿。

实施*教育的重点面向之一,就是认识自己身体,建立人我身体界线,进而懂得尊重自己及他人身体的自主权与隐私。然而,社会对“*”羞于启齿的禁忌感、鸵鸟式的*教育,这都是滋生“诱*”的温床。根据卫福部105年的*侵害通报统计,总受暴人数8141人中,18岁以下便有5214人,比率高达64%;笔者因工作所接触过的“房思琪”中,若只就查有实据的案例来说,最小的才4岁。不少“房思琪”告诉我:“叔叔说,他是在跟我玩游戏”、“当时不知道爸爸在对我做什么”,于是乎*行为过程平和、没有所谓反抗、表达意愿,也就没有所谓“违反意愿”可言;也有不清楚自己身体器*的位置,无法正确指证遭到*侵害的器*。许多“房思琪”们年纪稍长后,才知道当时被告对她╱他所做的是什么事,然而事隔多年,已然错过了第一时间求助于师长、司法系统的机会,也错过了及时阻止侵害持续发生的契机。

教孩子正确*知识

部分家长认为*教育过早,对于教材探讨“*知识”感到恐慌,日前台北市教育局长曾灿金更宣示:*别平等“不当”教材退出校园,然何谓“不当”?从相关报导实在看不出(例如“生理*别和*倾向未必有对应关系”,这不是事实吗?何来不当),实应三思!如果我们不教导孩子正确的*知识,让他╱她们长出辨识世界的羽翼,如果我们的*教育只是给那些需要*的人,就是让那些人与纯洁无知的被害人之间形成巨大的知识、权力落差,让那些人得以轻易的伸出狼爪,并隐遁于无形。